允許他人吸毒是否構成犯罪應分為兩個層次。首先,要考察犯罪的主觀要素。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允許他人吸毒意味著他人仍然提供吸毒的地方。行為人主觀提供場所的目的是為他人吸毒。其次,如何看待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允許行為,以及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行為是否可以簡單地認定為允許行為。此時,還需要考慮行為人是否對提供的場所有絕對的控制權,以及是否有義務停止或報告他人在提供的場所吸毒。
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XX區人民檢察院訴訟稱,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莫XX在崇左市建設路好歌匯歌城KTV開了205包廂,請馬X平等人唱歌喝酒。期間,馬X平、何X杰、梁X超、黃X澤、馬X林在包廂內吸毒。莫XX看到了,但沒有停下來。次日凌晨1時許,公安民警前往包廂檢查,當場查獲上述吸毒人員5人,并扣留一道裝有白色粉末的金盤。經鑒定,白色粉末中檢出氯胺酮。馬X平、何X杰、梁X超、黃X澤、馬X林尿液采用氯胺酮膠體金檢測法檢測,結果呈陽性。
XX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莫XX允許他人吸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允許他人吸毒的罪行。請法院依法判決。
莫XX及其辯護人辯稱:1.莫XX不是唯一一個訂購盒子的人,在訂購盒子時,他不知道馬X平。梁X超吸K粉,也不認識其他吸毒者。當他看到馬X平等人吸K粉時,他建議他們離開盒子,直到馬X平等人被公安人員抓獲,他們才被叫回來結賬;2.莫XX投案自首。從犯。初犯。偶爾的罪犯。良好的認罪態度等。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一審法院發現,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莫XX在崇左市XX區建設路好歌匯歌城KTV二樓開了205號包廂,與馬X平、何X杰、梁X超、黃X澤、馬X林、孟一偉等人一起進入包廂喝酒。期間,有人開始在包廂內吸毒氯胺酮。被告莫XX看到后沒有停下來,于是和早早離開的孟一偉一起退出包廂,來到KTV一樓和保安劉子榕喝茶。2014年9月13日凌晨1時許,公安人員在包廂內查獲吸毒人員,并在現場查獲一個沾有疑似毒品粉末的金色塑料盤和一根塑料吸管。包廂內吸毒人員馬X平、何X杰、梁X超、黃X澤、馬X林等5人尿液采用氯胺酮膠體金檢測法進行現場檢測,結果呈陽性。公安人員將包廂內吸毒人員帶回派出所調查后,莫XX到KTV柜臺為205包廂內的消費付款。2014年9月13日,馬X平、何X杰、梁X超、黃X澤、馬X林因吸毒被崇左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拘留10天,罰款2000元。經崇左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現場查獲的金塑料盤上疑似毒品為氯胺酮。
判決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刑事判決(2015),判處莫XX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判決結束后,莫XX拒絕接受,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XX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2017)桂14刑事判決:撤銷崇左XX區人民法院(2015)第X刑事判決,即被告莫XX允許他人吸毒,判處6個月監禁,罰款3000元;上訴莫XX無罪。
法院有效裁判認為,上訴人莫XX在其開放的盒子里看到他人不停止吸毒,不符合允許他人吸毒要求,不構成他人吸毒罪。
首先,證人馬X平。梁X超的證詞證實,莫XX在KTV打開盒子的主觀目的是宴請他人喝酒娛樂,而不是為吸毒提供場所。因此,在打開盒子時,主觀上沒有故意為他人提供吸毒的允許吸毒罪的主觀要素。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檢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明知場所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因此,管理人員有義務在發現娛樂場所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后向公安機關報告。本案涉及的場所屬于娛樂場所。莫XX是一個在這個地方正常消費的人,他沒有義務阻止他人在這個地方吸毒。因此,莫XX發現其他人不停止在盒子里吸毒,其不作為行為不符合允許他人吸毒的客觀要求。
第三,雖然《禁毒法》沒有賦予消費者在娛樂場所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時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但如果發現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則盒子的門。對吸毒者進行通風、報告等行為,阻礙經營管理者的檢查。報告義務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其他責任。但莫XX發現他人在盒子里吸毒,沒有阻止經營管理者的檢查。報告義務,即未實施符合吸毒客觀要求的積極行為。
案例評分:
莫XX是否構成允許他人吸毒罪?
中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允許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就認定為允許他人吸毒罪,而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我們認為,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是實現刑罰正義必須堅持的原則。從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觀要素來看,容留他人吸毒意味著他人仍然提供吸毒場所。這個地方的目的是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所以行為人在提供地方主觀上應該是直接故意的。本案有證據證明,莫XX在KTV打開包廂的主觀目的是和朋友一起喝酒,而不是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因此,莫XX打開包廂時,主觀上沒有故意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要素,不符合主客觀一致的原則,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其次,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咨詢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看。何謂容留,容留是指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莫XX在KTV開包廂與朋友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狀態發生了變化,有人在包廂內吸毒,而莫XX選擇了離開KTV包廂而沒有予以制止。對于莫XX消極未予制止他人在自己開的KTV包廂內吸毒的行為該如何看待?我們認為不能簡單的就認為莫XX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場所,而要考查開包廂的人即莫XX是否有制止他人在包廂內吸食毒品或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了,且這種消極不制止的不作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這需要從不作為犯罪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不作為犯的義務來源有四種: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二是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很明顯,莫XX不具備第二、三種所規定的義務。關于第一種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因此,對在娛樂場所發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經營管理人員發現后有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法律只是明文規定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有制止的義務,也是從其娛樂場所管理者的權利出發來考慮。而本案,莫XX作為娛樂場所的正常消費者,法律沒有規定其發現他人吸毒后有報告及制止義務。關于第四種即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本案被告人莫XX為請朋友喝酒開包廂的行為不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先行行為,因此莫XX對于部分人員在包廂內吸毒是沒有制止義務的。顯然,本案莫XX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我們亦可從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來考查莫XX發現他人吸毒是否有制止和報告義務。莫XX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其不是公職人員,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去制止這種涉毒行為;其次,同時法律之所以只規定了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有巡查和報告的義務,也是其娛樂場所管理者的權利出發來考慮的,也可以說KTV的管理者才擁有包廂真正意義上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且作為包廂的經營者能夠獲取經濟利益,因此才在法律上賦予管理者的義務,而本案莫XX作為娛樂場所的消費人員,其沒有管理者的權利,故其也沒有義務去制止這種行為。
因此,莫XX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案例參照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關于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場所人是否有制止及報告的義務,這在實踐中也要根據具體的情形進行把握,不能生搬硬套本案例。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發現他人在房屋內吸食、注射毒品的,房東不構成本罪,但承租人構成本罪。因為承租人此時行為對房屋有絕對的控制權,就有制止或報告他人在房間內吸毒的義務;而房東將房屋出租出去后,對房屋已經不具有絕對的控制權,法律也沒有規定其有報告義務,故房東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