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本,實現勞動和資本的等價交換,但在我國許多的刑事訴訟中,總會涉及到違法所得,這就是犯罪者沒有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收益造成的結果。那么,我國刑事訴訟法違法所得是怎樣定罪的?上海知名刑事案件辯護律師來為您全面解讀。
一、刑法中的違法所得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但是對于什么是“違法所得”,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法學理論界各持己見,沒有統一認識,目前理論界對違法所得的觀念主要有犯罪所得說、一般違法所得說(非犯罪所得說)、犯罪所得和行政違法說、非法所得說、違法犯罪所得說等。筆者認為,刑法中的違法所得指犯罪人或者行為人在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獲取的財物或者物質性利益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收益。
二、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區別與聯系
在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經常與贓款贓物、違法收益、被害人損失、犯罪工具、違禁品、犯罪數額等各種不同的用語混合使用,準確把握它們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我們理解違法所得的含義。下面筆者從比較的角度闡明違法所得與相關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三、違法所得對定罪的影響
違法所得是確定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甚至是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我國刑法規定了數十種罪行以犯罪數額較大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絕大多數涉及違法所得,其中違法所得的數額直接決定著犯罪與否的不下二十個。
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一百七十五條的高利轉貸罪、第一百八十條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交易罪、第一百九十一條的洗錢罪、第二百一十七條的侵犯著作權罪以及第二百一十八條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第三百一十二條的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的掩飾、隱瞞毒品毒贓罪、第三百七十五條的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第三百九十一條的對單位行賄罪、第三百九十三條的單位行賄罪等都以違法所得的數額直接作為認定犯罪與否的標準。違法所得的多少是影響罪與非罪的因素,直接決定行為人是否有罪。
例如《刑法》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就是以逃避欠稅一萬元作為罪與非罪的數額界限。同時,違法所得的數額也是影響行為人重罪與輕罪的因素。我國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因此,當您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應該及時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刑事訴訟法違法所得將全部沒收并根據金額的大小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